“我们是一家外国企业,2007年3月销售了一项专有技术,取得600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分两年支付。企业已就2007年取得的收入享受了免税优惠,剩余部分能否继续享受免税优惠?”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某外企财务人员的电话。 咨询员小李答道,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1日起,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特许权使用费都不再免税。但对同一合同上列明的、尚未执行完的,新税法并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补充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因此,您单位剩余的30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